湖南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昨日,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 按原规定处理
昨日公布的《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已怀孕未生育“单独夫妇”需及时补办生育证
根据《实施办法》,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需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再生育“单独夫妇”已享受奖励不追回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怎么办?《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相关链接 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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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 省人口计生委强调不得擅自更改适用范围
本报讯(记者 唐江澎)对《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及时审批、限时办结。昨日公布的《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明确,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精简所需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省人口计生委要求,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把办证条件、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服务承诺等信息一次性告知群众,并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要实行首接责任制,对《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及时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有特殊困难的,可上门服务。同时,省人口计生委强调,要严格按照政策口径认真审查提交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防止滥发、错发《再生育证》。对违规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稿源:大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