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发〔2014〕3号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攸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发展,促进结构调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及引进和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扶优、扶强、扶新;
(三)区别对待,分类奖励;
(四)符合同一类两个级别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五)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
(六)企业的奖金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
第四条 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兑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受奖单位帐户。
第五条 凡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含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享受了“一事一议”特别优
惠政策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二章 品牌创建和科技创新奖
第六条 企业产品商标初次被评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3万元。
第七条 企业产品初次被评定为国家、省名牌产品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3万元;初次被评定为省长质量奖的,当年奖励企业3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产品初次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机、绿色食品,并形成了规模生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被省有关部门单位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技术证书后,在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按发明专利2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0.5万元/项、外观设计0.3万元/项给予奖励。企业承担制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企业发展奖
第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2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的,当年奖励企业3万元。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3万元;获得了出口资格,并且实施了烟花爆竹出口业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达标(绿化、亮化、道路、公厕、物业用房、垃圾点等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正常,税收结算到位)后,分别奖励该项目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的5%、10%。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初次被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乡村旅游点被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五星级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煤矿(非指矿山企业集团,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验收合格,按下列标准奖励:
1、机械化采煤:采煤工作面实行机械化采煤配单体液压支护工艺的,奖励40万元;
2、掘进机械化:掘进工作面采用液压钻车掘进的,奖励20万元;
3、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实行单体液压支护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煤矿(非指矿山企业集团,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经省煤炭部门验收合格后,产能升级到15万吨/年的,奖励30万元;产能升级到21万吨/年的,奖励40万元;产能升级到30万吨/年以上的,奖励60万元。
第十九条 铁矿(非指矿山企业集团,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企业经技术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档次提高的,经省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税收贡献奖
第二十条 税收增量奖:
(一)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1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不低于同期全县税收实际增长幅度的企业(不含矿产品采掘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档次进行奖励:
1、100—3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2、300—1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
3、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4、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二)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4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不低于同期全县税收实际增长幅度的矿产品采掘企业(非指矿山企业集团,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档次进行奖励:
1、400—10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2、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
3、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4、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税收总量奖:
(一)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矿产品采掘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企业,按下列档次进行奖励:
1、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2、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
3、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4、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二)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500万元以上,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矿产品采掘企业(非指矿山企业集团,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档次进行奖励:
1、500—10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2、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3、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
4、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煤炭加工经营企业税收奖励和新办(含改扩建)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的奖励,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贴息奖
第二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中小工业企业。
本章所称贷款,是指企业从县内合法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所取得的贷款,且必须全部用于注册地企业生产经营或技术改造。凡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企业年度内正常贷款实际支付的当年利息,可按本章规定予以贴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奖励范围和比例:
(一)贷款数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贷款利息20%的贴息;
(二)贷款数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获得贷款利息20%的贴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及时结清贷款利息或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的,一律不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 同一笔贷款,企业已经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获得了贷款贴息的,不再享受本章规定的贴息。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为20万元。
第六章 招商引资奖
第二十八条 凡引进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不含矿产品采掘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金融机构奖
第二十九条 在本行存贷比比上年度未下降的情况下,新增工业贷款余额按0.5‰给予奖励、非工业贷款余额按0.25%给予奖
励;存贷比比上年度下降的,减半奖励(政府性融资不计入贷款
增量)。
县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合计按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奖的平均奖金计奖。
第三十条 商业性银行初次进驻本县并设立支行,对该银行奖励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全县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相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奖励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