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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旺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http://www.hnyxlwc.com   浏览次数:1426    日期:2018-10-03

里旺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2018年9 29 日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级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属,巩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成立网岭镇里旺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社受村党总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山林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其收益可用于对股东的股份分红。

第五条 本社所在地:攸县网岭镇里旺村。

第二章 股东与股权

第六条 股东。截止于2018年9月30日,根据2002年费改税面积每1亩田为1股。(如组内有调整的可根据各组提供的面积变更股权,各组总面积不变。)每二年增加基本股0.1股。

第七条 股权。本社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个人股为农田基本股、福利股。基本股具有表决权、分配权,福利股为优先股,只有分配权,没有表决权。股权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转让须经理事会批准,基本股转让后即转为优先股,只有分配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股值。本社年末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除以股份总数,即为每股股份的股值。零资产、负资产的村,初始股值统一为每股壹元人民币。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持有基本股的股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持有基本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均拥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一条 所有股东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则》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股红分配:

    1、触犯国家法律,依法被判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2、超计划生育和非法占有集体土地者。

3、不遵守村规民约、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决策,妨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者。

4、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民主协商推荐,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股东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 (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 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属企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  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由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财务与管理

    第十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行),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村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经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额参加分配。

   股红分配顺序:首先弥补上年度亏损;然后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其余的80%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  本社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市场变故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

第七章    

    第二十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  本章程由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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