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旺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2018年9月 29 日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级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属,巩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成立网岭镇里旺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社受村党总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山林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其收益可用于对股东的股份分红。
第五条 本社所在地:攸县网岭镇里旺村。
第二章 股东与股权
第六条 股东。截止于2018年9月30日,根据2002年费改税面积每1亩田为1股。(如组内有调整的可根据各组提供的面积变更股权,各组总面积不变。)每二年增加基本股0.1股。
第七条 股权。本社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个人股为农田基本股、福利股。基本股具有表决权、分配权,福利股为优先股,只有分配权,没有表决权。股权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转让须经理事会批准,基本股转让后即转为优先股,只有分配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股值。本社年末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除以股份总数,即为每股股份的股值。零资产、负资产的村,初始股值统一为每股壹元人民币。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持有基本股的股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持有基本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均拥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一条 所有股东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则》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股红分配:
1、触犯国家法律,依法被判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2、超计划生育和非法占有集体土地者。
3、不遵守村规民约、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决策,妨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者。
4、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民主协商推荐,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股东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 (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属企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由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财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行),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八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村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经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额参加分配。
股红分配顺序:首先弥补上年度亏损;然后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其余的80%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社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市场变故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