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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
http://www.hnyxlwc.com   浏览次数:2832    日期:2012-07-30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攸县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攸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攸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征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视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但下列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一)省、市、县三级查出的瞒、漏、错报违法生育对象;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对象;
(三)违法生育后,超过3个月仍未上报的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在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后,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统一开具加盖社会抚养费专用章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实填写开票日期,在一个工作日内存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坚持不开票不收费,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票据收款。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和人口计生局财会股统一到县财政局非税局领购和核销,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到财政所领购和核销。每月初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会同财政所先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算核对上月票款,后到县非税局缴、领收据。
社会抚养费及其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专户管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计生工作考核情况,提出核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县财政及时拨付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专户。
(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下列办法核拨,核拨后结余部分全县统筹调剂使用:
1、根据上年度乡镇(街道)定档分类情况,每月初按照上月各乡镇(街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分别按一类乡镇65%、二类乡镇60%、三类乡镇55%标准拨付给原上缴的乡镇(街道)。
2、按季根据各乡镇(街道)计生考核情况增拨5%。
3、年终根据各乡镇(街道)计生考核情况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审计情况进档补差,结余部分转存下年县统筹使用。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收取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不得核拨到案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以县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65%。年终结余的社会抚养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机构运行和征收人员经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第十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加盖社会抚养费专用章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7月21日公布的《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攸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稿源:攸县人口  攸政办函〔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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