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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http://www.hnyxlwc.com   浏览次数:2773    日期:2012-08-11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下列损害赔偿项目:

  1、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3、 停工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6、 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7、 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 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上述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实施办法》和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件执行。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有效时限。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按下列规定执行:

  1.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超出30日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全文】

    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研究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产业灾难——劳动伤害。我国因劳动导致死亡和伤害的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有人对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数据进行分析后,甚至提出中国“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GDP同步增长的结论”。[①]劳动伤害事故不仅影响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也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悲痛。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伤害,对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家庭予以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乃是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重点研究并解决之问题。本文试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这两套制度之间的关系出发,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框架下,对不同情形劳动伤害事故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一些争议较大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工伤认定与司法审判

  在劳动中受伤并不全是工伤,只有纳入了工伤强制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劳动中受伤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纳入工伤强制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从《条例》规定看,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除了工伤之外,还有大量的《条例》所规定工伤情形之外的损害。本文所称的工伤仅限于《条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狭义的工伤。 【全文】

    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研究

  人身损害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果以结果论,一切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损害或死亡结果的都构成人身损伤。以责任性质划分,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如雇佣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人身损害赔偿,建筑物、悬挂物塌落致人人身损害赔偿等等。除此之外,无因管理同样可能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商业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亦是典型的人身损害且与工伤(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同样可能竞合。习惯所讲的人身损害,通常是指侵权人身损害,本文除对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进行分析外,还将论及无因管理人身损害和商业人身保险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

  一、 工伤保险的特性。

  工伤通说是指雇员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是指企业(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员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全文】

稿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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